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其借鉴意义*——以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与独立的请求权及其关系为视角
2012-04-09孙维飞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孙维飞(华东政法大学)
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其借鉴意义*
——以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与独立的请求权及其关系为视角
孙维飞(华东政法大学)
一、问题之提出
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直接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害外,往往还会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此处“第三人”是相对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例如,在“林玉暖案”中,张某殴打曾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张某的行为无疑对曾某构成侵权——侵犯身体健康权,因此,在张某和曾某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张某和曾某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曾某的母亲林某为第三人,而曾某为直接受害人。林某因目睹其子被殴打致血流满面而精神受刺激,以致昏厥。由此,张某对曾某的侵权行为给第三人林某带来了损害,既有财产上的,如支出医疗费;也有精神上的,如精神痛苦。〔1〕笔者认为应区分精神受刺激和精神损害。精神受刺激是对侵权人的侵害行为的描述,即侵害了别人的精神或心灵,如果导致受害人患病,则侵害了其健康;而精神损害是指侵害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上的疼痛、痛苦及悲伤等不利后果。与侵害精神或心灵相对应的侵害行为一般是指侵害身体;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不利后果则是指财产损害,如医药费的支出等。
第三人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不外乎两个途径:或者以直接受害人被侵权为理由,请求侵权人对自己赔偿;或者仅以自己被侵权为理由而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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