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社会司法化”——一个“自创生”系统论的视角
2012-04-09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陆宇峰
走向“社会司法化”
——一个“自创生”系统论的视角
陆宇峰*
当前司法实践的问题往往被归咎于“专业化”、“组织化”、“程序化”和“独立化”的发展,“多元解纷机制”被作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若不加以严格限定,这些观点可能演化为“去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主张。从“自创生”系统论的视角审视,现代法的唯一功能在于“稳定规范性预期”,现代司法对于此项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现代司法作为解纷机制具有决定性优势。因此,有必要提出一种“大司法”概念,倡导走向“社会的司法化”和全方位“司法治理”。
社会司法化 “自创生”系统论 法律功能 现代司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展开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裁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在传媒和网络的“放大效应”作用下,“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和“涉诉信访”等问题不断引发公共讨论,专业化司法运作与公共意见的不协调也时常招致舆论批评,司法权威受到一定程度的减损。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被归咎于司法“专业化”、“组织化”、“程序化”和“独立化”的发展,各种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对策而被着力提出;在实务领域,各地法院群起“构建‘大调解’格局”的现象,似乎也是基于此种判断。
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的设想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若不加以严格界定,可能蜕变为“去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主张,〔1〕参见冯军:《试论刑事司法的社会化问题》,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4期;陈勇:《能动司法与司法社会化——基层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路径选择》,载《江苏法制报》2010年7月2日第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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