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茶叶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权益分配方法
2012-04-01郑功敏陈天志
茶叶学报 2012年2期
郑功敏,陈天志
(福建省尤溪县农业局,福建 尤溪 365100)
自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尤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飞速发展,合作社为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农民增加收入创造了有利条件。至 2011年底,尤溪县共有农机、蔬菜、果树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1家,而其中茶叶专业合作社只有 11家,占合作社总数的5.5%,这与“全国重点产茶县”的称号极不相符。
造成此种状况主要是由于茶叶生产有别于一般农产品生产。成品茶生产包括两个环节,即茶青生产和干茶生产,只有将茶青制成干茶后才能成为成品茶。即第一生产环节是第二生产环节的基础,第二生产环节是原料成为商品干茶的必经过程,是进入市场交易后茶叶商品价值体现的必要条件。第一环节中社员生产出的茶青价值低,第二环节中社员生产出的干茶价值高。茶叶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中有的是单纯从事茶园生产和管理,只为合作社提供茶青的;有的是单纯从事茶叶加工,为合作社提供干茶成品的;还有的既从事茶园生产、管理,又从事茶叶加工的,既可为合作社提供干茶,也可以为合作社提供茶青,但基本是以提供干茶为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要保护社员基本权益,努力营造合作社内社员权益平衡机制,就必须充分考虑合作社社员在二次分配中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二次分配是按社员产品的交易量(额)计算返还数额的。有的社员上交合作社的是茶青,不是产品,无法计算返还数额,社员不能从二次分配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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