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凉山地区的保头制研究
2012-03-28朱映占段红云
大理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投保人
朱映占,段红云
(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昆明 650091)
民国凉山地区的保头制研究
朱映占,段红云
(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昆明 650091)
保头制度是清末及民国时期流行于凉山地区的一种半官方、半民间的制度,其存在及运行与那个时代整个中国社会、凉山彝族社会性质和当地民族关系等紧密相关。此种制度通过保费把投保人和保头联系在一起,建立一种临时的或长久的合作关系,但在这种关系中投保人和保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其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制度。总体而言,其对地方社会和整个国家而言,消极作用是占主导的。然而这种制度却能够流行,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民国时期政府对彝族聚居地区治理的不善。
民国时期;凉山地区;保头制
清末及民国时期流行于大小凉山地区的保头制度,其源头可以追溯到清朝安抚凉山彝人的“包山保路”制度。清道光年间以来,朝廷对于凉山彝人的政策逐渐由“军事压服”转向“防夷”、“抚夷”。在此情形下,凉山汉彝杂居或交接地带,对于彝人,朝廷“若不能安之,则汉人之子女玉帛,房屋田产,时时有被其侵夺之可能。否则偷盗果麦,践踏禾苗,亦足以扰其生活。若此等夷人,无设官之资格,则给以年金,使其负责保护该地村庄,不得侵略汉人。此种制度,名为包山,其年金可由数两以致数百两。若此地为他支夷人所劫,则由彼代为清偿,然而包山夷人,果能赔偿之事,可谓极少。只求其不参加共同鱼肉汉人而已。至于通商大道之间,凡常为夷人出入所经者,亦请夷人保证,年给巨金,名曰保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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