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船舶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
2012-03-28何贤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9期
何贤云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为其中的一类,建造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周期较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产品的价值比较大,这决定了造船行业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核算的特殊性。船舶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本文主要针对固定造价合同,并结合新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
一、船舶建造合同税务规定
(一)增值税处理。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此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存在着时间性差异,因此,在会计处理时,笔者认为可以在“工程施工”下面增设一个“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照约定的收款金额计算出增值税额,借记“工程施工——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与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相一致,那么船舶企业要在年末按照合同项下船舶的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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