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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制度和土地出让金管理及其借鉴

2012-03-26郭雨松

地方财政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物业

郭雨松

(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 200134)

香港的土地由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三部分组成,全境土地面积1104平方公里,约40%为已利用建设用地,40%为郊野用地,20%为未利用地。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土地法律体系可以分为香港岛及南九龙地区适用法律、新界地区和北九龙地区适用法律两个子系统。香港本岛、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是根据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和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由中国割让给英国的。香港回归之前,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英国政府;新界地区和北九龙地区是英国政府根据《展拓香港界址专约》从中国租借来的,自1898年7月1日起,到1997年6月30日,租期为99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国。1907年,英国政府完成了对香港全境的土地测量,宣布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农民所有并称之为“农地”外,其余土地称之为“官地”。1997年7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一、香港的土地制度

自1842年成为英国殖民地后,香港就开始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即港英政府向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批租土地,开发商或使用者通过承租批准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港英政府一次性缴纳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回归后,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没有改变。

(一)土地批租制度

香港《土地拍卖条例》于1886年立法,其后几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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