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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政策:回顾与展望

2012-04-02张学诞

地方财政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改革企业

张学诞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42)

所谓结构性减税,是相对于具有普惠意义的全面减税来说的,是指有选择的税收优惠,也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具体是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税收政策,在优化税制结构的同时,可以降低一部分税种的税负,开征一部分新税种,这样既能达到短期内刺激经济、扩大投资和需求的目的,又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的长期良性发展。

一、四年来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回顾

(一)减税:促消费、调结构、惠民生

1.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5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7年再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2.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由20%下调到5%,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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