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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突破与制度建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的生态损害赔偿*

2012-03-19黎桦

关键词:制度环境生态

黎 桦

(湖北经济学院 地方研究法制中心,湖北 武汉430205)

理论突破与制度建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的生态损害赔偿*

黎 桦

(湖北经济学院 地方研究法制中心,湖北 武汉430205)

城市用地的日趋紧张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程的加快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损害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虽然当下对于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讨论理论丰富,但鲜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损害问题的的研究。结合当前生态损害的探讨,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救济制度,有必要建立生态损害的事前防范机制。国家层面要确立全面赔偿的原则,建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制度,生态损害赔偿评估制度,并建立地下生态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损害的救济提供法律支持。

生态损害;地下空间;全面赔偿;预防为主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急速膨胀,各地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入了新的时期。地下空间的利用涉及地铁、地下管线,以及“共同沟”①、地下商场、地下街、地下停车场、地下储藏室、地下人防工程以及大量军事设施等等多种形态。不断加剧的商业形态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城市的繁荣,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导致天坑现象频现。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相关主体的权益,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可持续利用地下空间已成当务之急。为此,应梳理、界定相关赔偿制度和救济制度,借鉴域外地下空间利用中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相关的民事立法和财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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