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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论*

2012-03-19周莉

关键词:价值

周 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论*

周 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网络发展下的新生产物,其现实的社会价值一直存在争议,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性和价值的认定上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适用传统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进行合理性论证,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对传统财产罪对象理论的挑战。

虚拟财产;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入罪

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由于网络空间对现实的模拟性及密切性,“虚拟”一词就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虚拟财产则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国内的法学界专家意见各异。

一、虚拟财产的特性及价值分析

本文认为,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是必然的,究其能否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要从刑法法益侵害的角度为其合理定位,最重要的是要找出其本质属性和价值是符合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范围及要求的。

(一)虚拟财产的特性

虚拟财产虽然冠以虚拟的定义,但其在现实中具有效用性和可控性,而决非虚无缥缈,不可捉摸。

1.虚拟财产的可复制性。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电磁记录属于“以文书论”的范畴,具有某种物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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