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之谈判问题研究*
2012-03-19肖夏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国家
肖 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浙江 杭州310012)
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之谈判问题研究*
肖 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浙江 杭州310012)
贸易与知识产权相结合之后,知识产权谈判由传统的国际公法领域移转到了贸易谈判领域。而贸易谈判协商交换式的谈判模式在适用于知识产权谈判时,由于谈判力量不均衡,缺乏分配机制等原因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从谈判力量结构出发,通过审查谈判过程、谈判技巧的运用、谈判方式等,在其中寻求各种能够抵消协商交换式谈判负面效果的有效手段,是发展中国家融入知识产权谈判,摆脱被动地位的必要一步。谈判方式的改革及新型谈判理念和方法的引入,会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视角,使其在知识产权谈判中能够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谈判力量结构;谈判技巧;交换式谈判方式;再分配机制;谈判结果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使知识产权纳入贸易谈判领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取消单边贸易措施和其他领域的市场开放换取知识产权保护,这使知识产权的谈判被纳入贸易谈判之中,被迫接受贸易谈判的协商交换模式。传统的跨国知识产权关系是在国际公法的领域内进行调整的(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彼时的国际知识产权谈判还不是协商交换的模式,虽然也存在一些谈判力量不均衡的问题,但相比较TRIPS之后在贸易谈判的模式下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利益关系比较简单,谈判结果也比较容易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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