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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

2012-03-19于兆波

关键词:制度产品

于兆波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对我国民机立法的启示*
——兼谈我国民机立法的定位与难题

于兆波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美国民机产品18年内免于起诉制度促进了美国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我国国务院进行民机立法,要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进行,宜慎待补贴。借鉴美国的相关作法,我国可在修改法律时设立民机产品免诉制度,但囿于国务院立法权限不可在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免诉的制度,要想既避开国际法律障碍,又降低我国民机制造商的成本,可考虑设立民机赔偿基金。

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民机立法;《立法法》

一、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

1994年美国制定了《通用航空振兴法》,规定了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在通用飞机或其产品交付之日起18年内,任何人不得就飞行引发的人员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向飞机制造商提起诉讼。如果通用飞机更换了新的零部件,18年期限重新计算。如果制造商有意隐瞒完整信息,那么不再适用《通用航空振兴法》。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美国民机产品免诉制度应称为民机产品免责制度。“免责”和“免诉”在法律上有区别。如果出现了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但根据美国《通用航空振兴法》,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可能从飞机制造商处获得赔偿。既然无权获得赔偿(无求偿权),那么民众自然就不再有动力起诉飞机制造商了,转而选择起诉运营商、保险商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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