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协议的发展现状及评析
2012-02-15任芙英胡琴仙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区域
任芙英,胡琴仙
(1. 运城学院 政法系,山西 运城 044000;2. 兰溪市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115)
我国行政协议的发展现状及评析
任芙英1,胡琴仙2
(1. 运城学院 政法系,山西 运城 044000;2. 兰溪市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115)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促进中部崛起规划实施意见》为以山西为代表的中部经济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为代表的经济区域。各经济区域往往以行政协议的方式来实现政府间的平等合作。行政协议为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制定了规则,提供了依据,对于打破行政区划、整合区域资源、发展区域经济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行政协议还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程序狭隘、法律效力模糊化、责任条款缺失和执行软弱等缺陷。
行政协议;发展现状;评析
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促进中部崛起规划实施意见》,其中深化中部地区省际间合作成为重要内容,为中部经济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区域经济合作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形成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重要的经济区域。从我国目前各经济区域的合作模式来看,各经济区域的形成都是突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以各地政府签署的相关行政协议为标志。
一、我国行政协议的发展现状
(一)长江三角洲政府间行政协议
“长三角”的行政协议包括两个层次,即长三角 16市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协议和江浙沪两省一市及 16市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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