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回潮”现象分析:成因、效应与对策*
2012-02-02汤明磊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汤明磊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天津 300071)
单位制度是中国特色基层社会重建的重大创造,也曾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重要表征。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单位组织原先承担的作为“小福利国家”的各项职能有一部分开始逐渐转向社会。学界认为总体趋势“由于民营企事业单位的蓬勃兴起,以及国有企事业的非单位化和成建制地取消,单位社会的逐渐萎缩和差地瓦解只是时间问题”,[1]然而转型期内复杂多变的情况往往令人始料未及,近期的一些事件表明原先的单位体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回潮现象,这究竟是逆改革而行的回头路,还是“否定之否定”的提升之路,面对这样的现象进行客观的分析与反思是必要的。
一、单位及单位回潮概念
本文讨论的“回潮现象”下的单位并非一般意义下对工作单位的略称,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单位”,具备“基层”法人身份、独立财务核算系统、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一定的行政级别及配置同等行政规格的中共基层委员会等五项特征要素。[2]在传统单位制度下,国家通过单位覆盖社会,以此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基本重合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单位回潮”现象并不是传统政治学意义上单位数量的明显回升,大量国有和集体企业经过改制、事业单位经过企业化改革后已达到了政府在短期内大幅减少传统单位体制下单位数量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单位回潮”主要指的是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向社会交还的那部分职能的回归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人向单位人身份的再次转换,具体包括职工福利分房、医疗保险、托幼机构、子弟学校等各种福利的回归与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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