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遗产税立法*
2012-01-28姜孟亚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姜孟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北京 100720)
近些年来,有关我国即将开征遗产税的消息不时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已经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心理泛起了阵阵涟漪。在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被称为“罗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赋有“劫富济贫”的作用,而且人们已经很习惯地缴纳遗产税了。但是在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已经成为一个特别令各阶层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有些“聪明人士”更是未雨绸缪,纷纷采取各种“避税”措施,比如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不动产,上演了“小鬼当家”的一幕;但这同时也给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它包括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对继承人继承份额课征的继承税,是财产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
遗产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远在古埃及、罗马帝国时代就有了历史记载。①当时征收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用来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而近代以促进社会资产平均分配为目的遗产税则是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于、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等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对于穷人来讲,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是平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富人来说,采取这些手段似乎总觉得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至今已在世界上大约2/3的国家和地区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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