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健讼”的思想因素
2012-01-28王静雯
枣庄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王静雯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一、宋代之前趋于无讼的原因
在封建专制国家的统治下,统治者对于秩序和稳定的诉求也抑制了诉讼的扩展,这是中国古代无讼价值取向的政治根源。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皇权至高无上,皇位的稳固与统治秩序的安定历代皇帝最关心的问题,古代民事争议的对象诸如民间的田土、钱债、户婚、继承上的纠纷则被称作“细故”、“细事”成为统治者漠视的问题。再者,去官府打官司必然会耽误农业生产影响人们的生活,更有甚者会造成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的悲惨结局,这不仅会影响国家赋税的收入,更会因流民的数量增加而使国家产生动荡危机的可能性变大。古代的诉讼一经开始便被视为有可能扰乱民心、危害统治秩序而为统治者所记恨和打压。因此统治者出于对其统治秩序的长久性考虑也会尽量的减少人们之间的诉讼行为,对此,封建统治者制定了大量限制民众进行诉讼的措施也即统治者的息讼手段。
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在法律制度上对民众的自诉权做了严格的限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主奴之间的法律地位极其不平等,限制奴告主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文。在中古良贱制度消亡之前,各朝代的法律明文规定名列贱籍的奴婢等人比同畜产,不仅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更是所有权的客体,他们不能平等的参加民事诉讼。受儒家思想、伦理观念的影响,统治者出于维护家国一体的统治秩序,维持家庭稳定的考虑,严格限制卑幼告发尊长,早在秦律中已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