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家庭暴力证明标准初探
2012-01-28刘淑芬李琼宇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标准
刘淑芬 李琼宇
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激增使学者对社会性别视角下的两性关系进行了重新审视[1]8-13,继而引发了对家庭暴力内涵、社会干预、司法救济(尤其体现为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构建)等问题的全面探讨。①当前家事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探讨的范围与基本观点,参见陈苇、李欣《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119页文,及陈明侠《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文。与学界的热情相反,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认定的数字并不乐观,其间充斥着因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救济的受害人和逍遥法外的施暴者;由此,很有必要探讨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问题。现笔者结合自己于2011年10月13日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调查的结果②指笔者于2010年10月13日针对2010年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离婚诉讼案件进行的调查,检索案号自(2010)南民初字第0001号至(2010)南民初字第3545号,其中离婚诉讼案件262件,涉家庭暴力案件45件。,对家庭暴力证明标准问题作一探讨。
一、传统家庭暴力证明标准及其弊端
(一)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除了性虐待、冷暴力等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尚存在概念上的争议外③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界定问题,参见张曙、李熠《论家庭暴力的内涵——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07页至109页文。,传统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无法得到法院认定的原因只能是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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