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应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
2012-01-28马海霞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马海霞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保护残疾人权益既是公法和公共政策的任务,也应当成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家庭是残疾人的精神寄托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保护弱者权益是婚姻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婚姻法对残疾人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均未规定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殊保护,立法的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残疾人权益。本文在婚姻法学者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残疾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一、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法理依据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陆续出台和修订了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策和制度,残疾人生存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这其中社会法发挥了关键性的外力推动作用,然而在婚姻家庭领域完善和充实残疾人权益保护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婚姻家庭法关注残疾人,既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全面体现,也是时代赋予的责任。
(一)残疾人与残疾人权益保护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高度风险的社会中,各种天灾、交通事故、工业、劳动事故的频发,增加了后天残疾发生的几率,残疾人已经成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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