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
——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2012-01-28王雪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制度
王雪梅
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
——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王雪梅
少年观护制度在帮助触法少年改过迁善、回归社会方面的成效显著,被西方各国借鉴和发展。我国在十年前开始进行暂缓起诉、司法分流的探索,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建立少年观护制度的契机。当然,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以及观护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少年观护专门立法的缺失以及社会工作者的缺位,建构我国的少年观护制度还会遇到很多难题。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少年观护法,加快建设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少年观护过程中着重培育社会力量。
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暂缓起诉;程序分流
为避免或减少刑罚的弊端,观护制度应社会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并逐渐制度化。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受到人道主义、科学主义、福利主义的影响,其深层的思想理论基础是教育刑、促进康复和回归社会等理念。因为观护的方法在少年司法中适用的效果显著,被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广泛借鉴,而成为处置少年违法犯罪的非监禁处遇的基本方式。少年观护制度在国外的研究和应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对少年观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国外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的介评;[1][2](2)通过西方保护观察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3][4](3)对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分流等具体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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