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2012-01-28卢建平任江海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1期
卢建平 任江海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401)
近年来,众多研究者从不同视角探讨如何治理虚假诉讼,且虚假诉讼是近几年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热门选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名司法官员也在公开场合表达对虚假诉讼的看法。1来自司法实务界的工作人员还提供了大量的虚假诉讼的案例。
遏制虚假诉讼,不仅要从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也要对虚假诉讼的施以刑事制裁,这一点逐渐形成共识。但截至目前在现行法上并没有专门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于是各地在治理虚假诉讼方面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有罚款和司法拘留的,有仅仅通过诉讼费用的负担制裁的,有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有以妨害司法的某种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些地方法院出台了规范文件,这些文件对统一本地区的做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不是有权的司法解释,即使在本地区也不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更不能约束其他地区的法院。从全国范围来看,刑事制裁虚假诉讼,仍然处于无序的局面。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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