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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民后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2012-01-28刘少军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1期
关键词:程序

刘少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论“先民后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刘少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刑后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模式,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未作任何变动。此种立法模式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人权保障的原则以及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协调出发,有必要对“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改革,在被告人认罪与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明确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构建一种“先民后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刑后民”;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人权保障;“先民后刑”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从而确立了“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模式。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尽管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所涉及,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模式。实际上,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理论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就争议不断,不少学者撰文分析该程序模式在实践中产生的种种弊端,更有大量文章论证应当废除该制度,1抑或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有条件的民刑分开单独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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