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案件立案后审理前判断型调解
2012-01-28李晓定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1期
李晓定
棚濑孝雄把调解分为同向调解与异向调解。同向调解是积极回答当事人对审判式处理的期待,是一个努力与这种要求保持一致的求解过程;异向调解是把当事人对审判式处理的期待视为与调解本来的性质不相容的东西,是在整个社会纠纷处理体系中选择那些边际性的、无关紧要的方式求解的过程。判断型调解属于同向的调解,它是“把发现法律上是正确的解决作为调解应该贯彻的第一目标”,是“以在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在审判中能够得到的解决为理想,是立足于把调解作为向社会普及法律和更广泛更少成本地实现权利的重要手段这一观点而构想的理论模式”。1行政案件立案后审理前判断型调解是由法院这个握有公权力的第三方介入的调解,其既是法院主动探知事实、分清是非并向当事人展示其判断的过程,又是在审前以判决结果作为测度、参考和威慑依据的司法ADR(“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行政案件立案后审理前判断型调解”的概念与品格
(一)“行政案件立案后审理前判断型调解”比其它概念更加科学
笔者不使用“行政案件调解”的概念是基于三个理由。首先,因为《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我国法院若对行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将受到合法性的质疑。其次,法院对行政案件调解并非把促进“谅让性”和促成合意以解决纠纷作为全部目标,其还有保护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权力的特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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