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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

2012-01-28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问题课题组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1期
关键词:信息

“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问题”课题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8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

“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问题”课题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8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由于该修正案对该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特别是对于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疑问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象仅指自然人的信息,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信息,犯罪主体不应仅限于利用公权力采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窃取、收买、交换或以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

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情节严重;个人数据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个人信息作为信息资源的一部分,无疑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往往附带巨大的经济价值,1而泄露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将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科研单位调查研究,并于2005年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200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呈交国务院审议,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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