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
2012-01-28任希全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任希全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一、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概述
(一)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起源
从现有资料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发源于美国费城。1776年,美国慈善家怀斯德(Richard Wister)的住所与费城监狱为邻,他常常看到出狱者衣衫褴褛,面容憔悴,精神萎靡,感慨“如此安能复归社会?”,便产生恻隐之心,资助出狱人以金钱、衣服、鞋子等救济品。社会上有识之士为其行动所感动,群起而呼号,乃共同投入巨资,组织团体,专司救济出狱人之事务,并创设费城出狱人保护会,扶助出狱人的生活及就业[1]。该会于1787年更名为费城减轻出狱悲惨协会,组织从事行刑改良及出狱人保护活动。1893年,又合并成为宾夕法尼亚监狱会。之后美国各州纷纷建立了类似的组织,如纽约市建立了出狱人救济收容所,以暂时收容无职业或无家可归的出狱人。其他各国也纷纷效仿,英国不仅创设了民间保护团体,而且于1862年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Discharged Prisoners Aid Act)。目前,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推行的制度,有的已经演进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
我国有关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监狱律草案》。该草案把受刑人是否“有家属或有保护出狱人”作为对该罪犯进行暂释的一个条件,并且对刑释人员的保护向释放日前后延伸。例如,至少在释放前三日以上单独监禁,释放前三日内不参加劳动,对即将释放的受刑人集体在“教诲堂”当面宣告释放,严格规定不同释放类型的具体释放时间,返还入监所携带的物品,发放回家旅费,发放作业赏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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