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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制的运行缺陷与完善

2012-01-28张陆庆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

张陆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一、现行调解机制之运行缺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以调解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矛盾、理顺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地对调解采取一律排斥的态度。但是,调解制度也同样有着许多的缺陷和不足。

(一)关于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主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全国范围内所设人民调解中心、村社调解工作室及调解委员会中主持调解的人员既包括基层司法所行政人员、乡镇及村社领导干部,还包括在居住范围内颇具影响力的德高望重者,在法学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方面可谓参差不齐。他们对于矛盾纠纷解决的价值秉持与对于相关法律规范理解的差异,往往会造成当事人就最终协商结果的理解偏差与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足,使得“第一道防线”或存纠纷解决不合法之处也显示出有失公平的情形。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着力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但不可否认,其仍然存在着系统性缺失的纰漏。

2.人民调解经费支持缺乏专项性

在实践当中,关于人民调解的方式、效力等制度内容,都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且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缺位,加之人民调解组织自身没有经费来源,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调解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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