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权利及其行使——以实践调研为视角
2012-01-28李丽峰王春子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大学生
李丽峰 王春子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00)
2011年9月,笔者选择以问卷的方式对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进行调查,接受问卷的对象是辽宁省部分高校本科在读大学生。共发放问卷1,300份,收回1,109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037份,问卷有效率为93.5%。依据统计结果,笔者从四个方面对大学生权利及其行使问题进行分析。
一、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自我认知
认知是牵引行为的精神原动力。对大学生自我权利认知的调查是考察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的基本点。(1)大学生对在高等教育关系中地位的认知。问题:“你认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关系中的主体还是客体”,回答“主体”的有523人,占50.4%;回答“客体”的有514人,占49.6%。在高等教育关系中,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主客体关系,还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达成教育协议的双方主体关系,至今仍争论不休。在被调查者中,认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人数基本上平分秋色。(2)大学生权利的自我意识。大学生权利的自我意识昭示着大学生对群体权利的清醒程度,同时也可寻找到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的部分深层的精神原因。在问到“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你是否会寻求权利的救济”时,回答“无论何时都尽其所能为自己争取权利”的为230人,占22.8%;回答“在很重要的权利遭到损害时,会去为自己讨回公道”的为672人,占66.5%;回答“即使很重要的权利遭到损害也不会挺身而出,因为费时费力”的为75人,占7.4%;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则为34人,占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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