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2012-01-28栾平平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
栾平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1]P185在国际文件中,各国已约定俗成,把投资保险制度通称投资保证制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投资保证与投资保险的概念是不同的。投资保证一般是由国家作出规定,对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投资保险则是在政府支持下的一种商业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只按保险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偿投资损失,而且必须有相应的前提条件。现在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制度,实际上均是投资保险制度。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有所区别,但其共同特征是国家投资者共同承担海外投资风险,即国家承办保险公司,负责有关保险事宜。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官方性质,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首先,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政府承保机构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其次,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象。一般来说,作为保险对象的海外投资不仅须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