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重罪陪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2012-01-28刘林呐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刘林呐
(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北京102206)
早在2000年以前,中国法学界对陪审制度的主张就已经处于存废两端。从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草案)》后,历经一波三折,四度寒暑,终于在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发[2004]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专门安排了陪审员选任和培训的时间表,确保《决定》生效时能统一上岗。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的基础上,又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中国陪审制度的讨论,并没有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结束,相反,它开启了新一轮讨论的序幕,而这一次讨论,由于实践运作在同步进行,反而更有针对性。到底中国式陪审制度要走向何方?特别是,中国近些年出现的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民众与司法界的评判存在极大张力的案件,如过去的辽宁刘涌案和近期的药家鑫案。如果民众能够参与审理,是否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呢?带着种种疑问,笔者有机会在法国埃克斯-普罗旺斯罗上诉法院实习,亲身体验了法国式陪审制度在这片土地上的运作,对陪审制度也有新的体会。
一
封建时代的法国就已经实行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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