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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及其规制

2012-01-28吴东燕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吴东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无论从经济学还是从法学角度,公司社会责任问题都由来已久,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圆满地解决。一方面,学界就公司社会责任的诸多基础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有的学者主张应当修订公司法的社会责任条款、使之具备可操作性[1],有的学者主张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角度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不涉及公司法修改①,有的学者主张应当考察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认为“一种进化的和平演变式的嵌入还是比较妥当的”[2],还有的学者主张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做以道德层面的引导即可[3],理论上的分歧甚为显著;另一方面,现实当中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纷争层出不穷,受害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渐成膨胀趋势,这些恶性事件与企业缺失社会责任有着本质上的联系。面对媒体及公众发出的“企业应当更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呼喊,法律、尤其是公司法被期待应有作为,作为立法先行军的学界却似乎无法给出有力回应。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

(一)关于现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

学界曾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发生过比较激烈的争论,比较集中、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60年代伯利和曼尼之间的论战[4]P32-35;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成为学界主流,但反对的声音依然存在、并且依然坚决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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