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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就地正法制度研究*(下)

2012-01-28张世明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张世明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北京100872)

(续上期)

三、关于就地正法的争论

《清史稿·刑法志》说,停止就地正法之议于光绪七、八年由御史胡隆洵、陈启泰提出。其实不然,时间要早得多。同治八年(1869年),亦即捻军起义失败后的第二年,御史袁方城便上章请求停止就地正法。作为正途出身的袁方城对于太平军兴后待用方亟、朝廷为解决财政困难大开捐纳造成的“但舍厚赀便膺方面”(60)现象甚为不满,主张对于参革人员以军营为捷径而夤缘保举情况加以整顿。清廷针对袁氏的奏疏下达过一道谕旨:“前因军务方殷,各该地方官拿获匪徒,即行就地正法。原属一时权宜之计。除现有军务地方仍准照办外,其业经肃清省分,遇有获案要犯,著仍照旧章,详由该管上司复核办理,以重人命。”(61)在大规模的“军务”结束后,朝廷自然想集权于中央,但众所周知,辛酉政变后慈禧在最初施政上惩于肃顺等人严苛结怨的覆辙,每多以宽大为治,不愿过分难为军功起家的疆臣。当时的御史袁方城地位资历尚低,直言政事就是其资本所在,也是积累政治资本的较好途径,但终究人微言轻,与当时作为全国督抚之魁的直隶总督曾国藩相比难望项背。是年五月,曾国藩奏陈:“直隶军务虽已肃清,而各匪余孽尚多,凶悍性成,最易煽动,必应迅速严办。若令地方官于拿获匪犯后,仍照例勘转,不特使犷悍之徒,久稽显戮。且羁禁解审,万一疏虞,转致凶犯漏网。请仍照奏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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