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英美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原则
2012-01-28卢家银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卢家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北京100089)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和英国对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探索较多,影响很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网络活动,英美两国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普通法的基础之上多次进行专门立法,通过对《传播庄重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DA)、《在线儿童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等法律的争论与适用,在法律实践中较好地平衡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成年人的言论自由,而且成功地平衡了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这种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它在美国20世纪40年代的判例中就已出现,到1968年的“合众国诉奥尔布莱恩”案(United States v.O’Brien)中基本形成。互联网出现之后,该原则很快被运用到青少年网络保护的相关判例中。
在法律层面上,所谓利益平衡就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1]。利益平衡的宗旨是全面考虑一项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可能引起的各方面的利益变动,对各种利益做全面考察,不过分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按照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要做到“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将利益损失的总和降低到最少[2]。在青少年的在线法律保护中,利益平衡主要是平衡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法益。本文即以英美的法律实践为中心,对两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权利平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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