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税立法的生成与演进路径*
2012-01-28丛中笑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丛中笑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当代财政立法命途多桀,走过了不同寻常的历程,经过了几次较大规模的变动,直到改革开放当代财政立法才获得转机,至2009年当代财政立法进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
一、法源与演进:当代财政立法轨迹检视
1949年以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为标志,我们的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建国初期,财税立法最为活跃,却带有过于深刻的特殊历史阶段的痕迹,因而尽管诞生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但在总体上对后来财政立法却未能发生体系性的引导作用。1956年中国财政立法本来获得可以稳步发展的时机,而恰恰从这时开始,却走向萧条甚至几乎废弃的命运。以下以当代几次较大规模的财税制度变动为线索,以勾勒我国财税立法的历程。
(一)当代财税法的初创时期(1949-1955)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政府要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规定了“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为内容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规定除农业税之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加上1950年开征的契税,共15种税,[1]P9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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