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探讨*
2012-01-28刘云亮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刘云亮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将消费列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之首。2008年金融危机更加暴露出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情形,急需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涉及许多方方面面内容,经济结构调整尽管也有诸多要求,但扩大内需仍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和主要途径。提高居民收入、发展城镇化、促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则是扩大和拉动内需有效路径。2010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大五中全会批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以下简称“消费长效机制”)。消费长效机制首次体现在党中央文件中,标志着扩大国内消费需要建立长效机制。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门明确提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1]P5。
一、影响消费长效机制建立的法律因素
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将是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国不重视内需增长,使我国消费率一直处于较低的发展状态,国民消费水平未能得到应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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