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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民主、责任与法治
——对中国立法理念的重思

2012-01-28黄文艺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关键词:理念法律

黄文艺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一、对立法理念的重新界定

从1978年邓小平指出法律很不完备,到2011年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去的33年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立法时代。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法学界试图通过反思和检讨中国的立法理念、观念和原则,以纠正立法实践的偏差和失误,指引立法按照正确的方向和妥当的路线推进。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和阐释了各种各样的立法理念、观念和原则,①从学者们所提出的立法理念看,立法理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立法实体内容(立什么样的法)的理念,诸如以人为本、人权保障、效益至上等,这类理念主要反映了立法主体在立法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另一类是关于立法活动方式(怎么样立法)的理念,诸如宪政、法治、民主等,这类理念主要表达了立法主体的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体制上、程序上或形式上的制度约束。这两类立法理念可以说是两种不同意义上的立法理念。从第一种意义上讨论立法理念问题,实际上会使我们回到法理学所研究的一个非常古老而且极为复杂的问题,即法的价值问题。现代法的价值目标是相当多样化的,因而这种意义的立法理念也是相当多元化的,我们可以拉一个很长的立法理念名单。除了前述的几种理念之外,至少还可以增加秩序、自由、平等、和谐、代际正义、可持续发展等理念。

在此,本文是从第二种意义上讨论立法理念问题,即把立法理念理解为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程序或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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