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新闻的潜在性侵权表现
2012-01-28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陈 倩 (吉林大学文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文
类型新闻的潜在性侵权表现
陈 倩 (吉林大学文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文
新闻侵权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①文刚:《新闻侵权及其法律规范》,《新闻知识》,2007年第10期。。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新闻媒体愈加“力不从心”,媒体自主性获得“新生”;而在市场经济中,无形的市场力量使媒体重心倾向以“星、性、腥”等“猎奇”内容来获得“注意力经济”。加之新闻时效性、客观性与新闻工作者主观意识的“不自主带入”性,新闻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媒体败诉率更是高达60%。2003年1月28日,《辽西晚报》在锦州“麻将案”中以“侵害杨某名誉权”为由败诉;2009年12月31日,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也以媒体败诉告终。怎样规避新闻侵权?又怎样解除侵权对新闻媒体的困扰?鉴于不同类型新闻有其特殊的报道对象、特殊用语等,本文将从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出发对新闻侵权的潜在性表现作出具体分析、归纳。
一、社会新闻、娱乐新闻中的潜在性侵权表现
新闻类型依据“内容”标准可以划分为社会新闻、娱乐新闻、科技新闻、文化新闻等,而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范围多集中在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两类。社会新闻中广泛的选材、尖锐的矛盾、复杂的情节、惊人的阴暗面极易使新闻工作者触碰“高压线”,阐述事实不清或带入主观评价;而娱乐新闻因“八卦性”又极易为抢独家而侵害名人在法律中界定模糊的隐私权等。
(一)社会新闻
社会新闻是与民生最为密切的一种新闻类型,它体现社会伦理道德事件、社会风气、社会问题、风俗民情以及自然界和社会上的奇闻轶事的新闻②白婷:《试析社会新闻与民生新闻的区别》,《今传媒》,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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