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制度缺陷与法律完善
2012-01-28李月晨河北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河北新乐050700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李月晨 (河北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新乐 050700) ■文
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制度缺陷与法律完善
李月晨 (河北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新乐 050700) ■文
刑事立案监督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懈地履行这一职责,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举报权、控告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立案监督制度本身法律条款粗疏简略、立法规定刚性不足,特别是目前在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中设置的业务目标考评指标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了利益性冲突,因此,有必要对立案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制度缺陷
立案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本身在法律规定上较为原则,且缺乏刚性的法律条款予以支撑,因而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导致立案监督工作驱动困难。
(一)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受法律规定局限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有两个途径:一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自行发现;二是被害人提出。实践中还存在着上级机关或人大政协转办、自行从新闻媒体中发现以及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移交等渠道获取等,但总的来说其性质仍属于群众反映。然而在办案实务中,还存在公安机关为降低发案率将受理的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予以处理或收取保证金后取而不审,为减少工作量或出于利益情面等而事先作好当事人工作,使当事人双方不向司法机关告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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