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专家证人制度探析及借鉴
2012-01-28季美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41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规则
季美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41)
姚石京(浙江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浙江台州318000)■文
国外专家证人制度探析及借鉴
季美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41)
姚石京(浙江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浙江台州318000)■文
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新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在今后我国的法庭上,人们将时时看到专家证人的身影,领略到专家证人有别于普通证人的独特风采。本文深入分析专家证人作证的范围以及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这一规定提供一些借鉴价值。
一、专家证人的概念
(一)国外有关专家证人的概念
所谓专家证人,通俗地说,就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供专家意见。这一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其专家的概念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范围要广得多。从英国几个世纪积累的众多判例来看,只要在特定领域或特定学科中具有超越常人的知识及经验的人,都可以成为法庭上的专家,而不一定非是受过系统的、正规的教育或拥有什么头衔或是某一领域内的权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也规定: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方面能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的人,就有资格成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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