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特点简析
2012-01-2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北京100041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单 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北京 100041)
薛伟宏 (国家检察官学院图书馆副馆长 北京 100041) ■文
我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特点简析
单 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北京 100041)
薛伟宏 (国家检察官学院图书馆副馆长 北京 100041) ■文
一、立法特点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根基,以基本法律 (如《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为脊梁,以专门监督法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为筋骨,以其他法律(《监狱法》、《检察官法》)、行政法规 (如《看守所条例》)、司法解释特别是其中的检察解释 (如《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政策(如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补充的针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体系。同时,不仅有监督制约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法律,也有监督制约检察非诉讼监督权的法律。因此,一方面,针对本机制的立法形态具有多样和位阶性特点。另一方面,立法所针对的检察权监督制约对象——检察权,也是多方面的。例如,仅以针对本机制的司法解释为例:
第一,既有诸如《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官方监督制约的,也有诸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等非官方监督制约的;既有诸如《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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