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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视角下的新 《刑事诉讼法》

2012-01-28李贵方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100033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李贵方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 100033) ■文

辩护视角下的新 《刑事诉讼法》

李贵方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 100033) ■文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完成立法程序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与这部法律直接相关的各个部门都在认真学习、研读并起草制订实施细则。作为一名律师,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对这部法律也充满期待并在努力地学习。下面是本人从辩护视角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认识和解读,就教于大家。

一、明确了辩护律师的地位

虽然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辩护人制度,但那时的辩护人主要是审判阶段的辩护,其他阶段介入很少。1997年《刑事诉讼法》做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却受到严格限制,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不叫辩护人,只称做律师,其职能也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为被逮捕者申请取保候审等几项。而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也十分艰难,且会见时又常常在实践中受到不能谈论案情等限制。换句话说,这个制度下的律师介入不是辩护,只是咨询,因此才产生了实践中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2007年《律师法》试图破解这些困难,规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比如,律师持“三证”会见,但在实践中遇到了层层阻力,依然困难重重。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入手,试图从根基方面厘清一些辩护制度的基本问题,至少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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