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玩交易中的法律适用
2012-01-28吴万军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吴万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引言
盛世收藏,近几年收藏热在中国大地彰显无疑,绝大部分收藏者除了把玩藏品外,都期望自己的藏品能够价格大涨,实现自己的投资愿望。俗话说,愿望总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因为眼力不够、经验不足而买到赝品,叫苦不迭的也大有人在;当然,也有卖主因为经验不足而将宝贝低价出手的,也是同理。所以,对于古玩买卖,应从买与卖两个角度看,不能只从保护收藏者——即买家——的角度分析,否则就有失公允。收藏家马未都先生在其博客里谈到的“捡漏”与“打眼”即是从买家赚与买家赔两个角度说的,①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卖家赔与卖家赚。因此,古玩界的不成文规矩——“反欺诈,不打假”,也应从买卖两方面看待,而不能只认为是对卖家的保护。但实现生活中,总是有买家在“打眼”后感到莫大委屈与不公平,纷纷诉诸法律寻求解决之道,这也将行规与法律的冲突放到了聚光灯下,法律对于古玩交易的规范力到底如何,倍受争议,二者的博奕也将对古玩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影响。
古玩,与文物同义,交易属于《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50条规定的若干取得方式中的一种,可交易的古玩具有合法性,不属于该法第51条规定的“不得买卖”的文物。古玩交易古已有之,与普通交易差异甚大。第一,其目的非在于吃穿住行用,而在于欣赏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主要体现于艺术性、美感及其稀缺;第二,古玩交易极具专业性,属于特殊商业交易领域,对专业技能要求极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