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探析*
2012-01-28魏胜强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魏胜强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具有显著特色,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必须特别关注美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问题。需要说明的三点是:(1)由于英国曾是美国的主要宗主国,美国法一直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在18世纪才越来越明显,普通法才在美国(英属北美殖民地)确立起来。因而,可以把美国18世纪以前和以后的法律解释权配置状况分开探讨。(2)社会的发展虽然与政治历史事件的发生有很大的关系,但二者往往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因而这里对美国司法制度特别是法律解释权的发展阶段的划分,并不完全根据美国的政治历史事件的发生。(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处于非常显著的地位,代表美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因此,在考察美国立国以后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状况时,应着重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权。
一、18世纪以前——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不确定
美国法开端于16世纪以后的殖民统治时期。但在当时的北美各个殖民地,法律制度比较混乱,处于法律多元化局面。
在殖民地初期,法院的组织非常简陋,也无所谓司法等级,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决定案件、宣布判决以及管理殖民地的其他事务等,往往都是同一个机关或者同一批人进行的。随着殖民地的发展,各种法律纠纷和刑民事案件逐渐增多,法院组织开始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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