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局限与司法审查*
2012-01-28管洪彦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管洪彦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每个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疑难问题,应该给予特别关注。本文围绕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局限及司法审查这三个方面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探讨。
一、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
既然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在农民集体成员权益保障及农村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立法当然应该给予特别关注。但是根据作者调查,事实却非如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现象。而且值得关注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民规约、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侵害农民集体成员权益的现象。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至本村外的出嫁女,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视为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款项。重庆大足县北禅村二社的村规民约竟然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凡是经检查仍是处女的,该分的钱一分不少,社里还要支付其往返路费;一旦检查出不是处女的,社里不会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按照村里的“村规民约”,女子嫁人后一律不得享受村社的福利。可见,现实生活中利用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相当普遍,而且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民规约、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侵害农民集体成员权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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