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问题
——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为分析案例
2012-01-28楚道文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楚道文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一、案例回顾
蓬莱19-3是迄今为止中国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面积覆盖约3200平方公里,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为作业方,负责该油田的生产、开发。2011年6月4日,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6月30日,海洋局介入调查。7月5日,国家海洋局初步调查认定:溢油污染840平方公里(劣四类海水面积),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国家海洋局同时认定:作业者康菲公司对本次溢油事故负全责。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1]在国家海洋局规定的8月31日“两个彻底”的大限之后,9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消息,监测结果显示,蓬莱19-3油田的C平台附近仍有间歇性油花溢出,并且每天上午都发现有小范围油带。11月11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公布事故原因调查结论:经调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2]2011年12月29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正式向民政部提交成立“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的注册申请,基金会将重点关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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