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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消费者保险法变革透视*

2012-01-28任自力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英国消费者

任自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2012年3月8日,英国消费者保险(披露与陈述①)法(以下简称“新法”)在经过了六年多的前期论证、议会审议及女王签署等程序后成为正式的法律。②鉴于新法的核心内容在进入立法程序之前已经实际获得了英国保险业和消费者团体的广泛支持,故其贯彻实施应无大的悬念。正如新法名称所显示的,其核心内容为保险消费者的披露与陈述(即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其以询问告知义务取代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确立并适用至今的主动告知义务,并大大简化了有关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过于繁杂的现行法律规则,从而有望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也有助于实现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新平衡。新法的不少内容对于中国保险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高度借鉴价值。

一、英国消费者保险法律的变革背景与历程

作为近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英国保险法主要发展于18~19世纪。其中,1776年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Carter v.Boehm一案③中,首次对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目的和原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Carter v.Boehm案则被誉为“告知义务制度”的起源。④后经过一系列判例经验的积累,告知义务制度藉由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实现了法典化。根据该法,被保险人告知的范围是其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在告知事实重要性的判断上采取的是理性保险人标准;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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