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赠与视角看构建部颁税法规则审议机制
——以财税[2001]28号、财税[2011]82号等为例
2012-01-28滕祥志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规则
滕祥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北京100836)
税收执法的关键是对经济行为进行税法评价。税法评价是根据税法、法理对涉税要件事实进行确认即对税收构成要件之纳税主体、税收客体之有无、定性和量化、税收管辖权等确认过程。税收构成要件受制定法即税收法定主义约束,不得突破,但在实务中,税收构成要件不会自动呈现。交易事项一旦发生,交易性质就客观存在。交易定性[1]就是税企双方面对不同的交易类型,针对经济交易的具体形态,运用税法规则、原理和原则,对具体税案的税收客体进行分析和认定,以求共识与和解。因此,税法评价也是税法事实认定、税法解释和适用的动态过程。税企双方在其论争、争辩和互动过程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即部颁税法规则在税法评价中居于重要地位,具有无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所谓部颁税法规则,是指国家财税主管机关颁发的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大致分为行政程序性规范和税法实体性规范两类。前者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后者则构成我国税法实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有机补充。在法律法规不能穷尽涉税交易类型的情况下,税法规则的匮乏和税法规制的空档凸显,由此,部颁税法规则应运而生。部颁税法规则往往一事一议,具有判例法的形式、实质和功能,其提供具体交易类型之交易定性的判定规则,揭示出中国税法的内在结构、判例属性和未来格局,是我国税法的法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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