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意之殇
2012-01-28刘笃才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宋代,无论在法制还是法律思想方面,都是个很有创建的朝代。人文荟萃,名家辈出,思想解放,新意盎然。“法意”一语的再现,甚至昭示了法学诞生的契机。可惜,由于中国古代逻辑思维的某些缺失,没有进一步得到发展。诚为憾事,试加论之。
一、法意在宋代的辉煌再现
笔者在题为《情法之平与情伪之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几个关键词》①一文中,曾经指出:明清以“情法之平”作为司法标准,可以追溯到宋代。
自古以来,情与法就存在对立关系,所谓“王法无情”。故而先秦法家由于主张法治因此而一直蒙着“刻薄寡恩”的恶名。就是在汉唐期间,虽然儒家在思想领域已经占领了大部分阵地,但是在情与法之间仍然存在对立关系,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对立关系缺乏加以协调的意识。汉代,服膺儒术的卓茂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②认为,法律与人情不同,分别由礼与法规制。礼法分途,各有特点,情法对立,不能通融。,鉴于人的感情与守文断案存在矛盾,晋代的刘颂指出:“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③强调法官在此矛盾前,应克制自己的感情,忍受感情的煎熬,不要为了一时的痛快,而扭曲法律的规定
资料显示,宋代在处理情与法关系问题上是转变的一个关键时点。宋代统治者开始要求协调情与法间的不一致。避免情重法轻,情轻法重;力求做到情法允当。而且,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所载判牍中经常出现将情法两尽作为裁判根据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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