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概念的法理重释*
2012-01-28周尚君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周尚君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自古以来,权力的运行就是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有学者甚至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一部关于权力演变和成长的历史。[1]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对权力的研究在启蒙运动以后随着现代公法学说兴起日趋鼎盛,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甚至成为现代公法理论和宪政学说的逻辑起点。一般而言,权力概念包含了能力、技巧、禀赋等涵义,它是通过一种行动力(power to act)对外界产生影响的能力。从词源上讲,power一词变形自法语的pouvoir,后者源自拉丁文potestas或potentia,在罗马人看来,potentia是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2]P38《牛津哲学辞典》对权力一词的解释是:权力是指个体或团体获取某事物的能力,无论其是通过权利、控制还是影响,权力是一种为了达到某项目的而动员经济、社会或政治力量的能力。[3]PP295-296德国古典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即使他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具有某种左右他人的意志的能力,即“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而不论这种机会的基础是什么”[4]P72。
可以看出,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至少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特性:第一,权力处于社会关系之中。权力与场所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权力处于一种互动关系之中;第二,权力意味着一种控制。权力必然与行动联系在一起,权力的行使是行动力得以贯彻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无论权力对象是否认可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权力主体的意志仍旧会通过各种方式推行下去;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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