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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的程序性力量与程序机制*

2012-01-28季金华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程序

季金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宪法修改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各种利益只有通过政治程序转变成人民的政治意志,进而借助于宪法程序才能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修宪程序应该是体现人民愿望的利益分配的程序模式和秩序安排机制。因此,有必要探究人民的意志在修宪方式、程序推动力量、宪法修改权的配置和修宪程序结构中的实现机理,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思路与对策。

一、宪法修改的方式与程序性力量

宪法的制定是人民制宪权的运行产物,是多元政治力量和意志博弈的结果,因而不可能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宪法。随着社会的变迁必然会出现制宪者认识不到的情况,因此修宪就具有必然性。为了使宪法规范能够适应社会变化,一定的主体通过宪法解释、宪法判例、惯例和修宪程序变动宪法内容的过程是广义的宪法修改。有修宪权的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增删的过程就是狭义的宪法修改。根据代议制原则,修宪权的所有者和实际行使者大多是分离的,为了防止修宪权的滥用,就必须设置严密的修宪程序,确保修宪者按照修宪程序所规定的顺序、方式、步骤行使修宪权。

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迁情况相一致,宪法的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之区别。全面修改通常是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由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原有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对宪法的结构和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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