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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法律文化

2012-01-28蒋晓伟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蒋晓伟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人类社会进入发达的国家形态后,创造了两种治理国家的方式,一种是人治主义的,一种是法治主义的。这两种治理国家的方式,都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由此形成了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人类社会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明。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属于先进文化;滥觞于古希腊,成型于近代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历时三百余年,总体上说,也属先进文化。中国近代社会通过艰难的抉择,走上了民主共和的发展道路。1998年我国现行宪法确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中国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揭示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内涵,并探究这两种不同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和基本特征,这对我们能动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不具有裨益。

一、文化与法律文化

“文化”的涵义众说不一,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成果,它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两部分;狭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特有的以意识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观念体系,即人们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等。在论述“文化”时,人们往往取其狭义的概念,这样容易把握,本文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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