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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如何吸纳和体现民意的思考——以判文解释为视角

2012-01-28李永升付其运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0期
关键词:建构法律文本

李永升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一、判文解释何以可能: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已成为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一些引起媒体热议的刑事案件直面公众“拷问”,显示了司法机关和民众在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认识上存在明显偏差。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法律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都触动了民众的敏感神经和道德情感,这其中涉及司法判决如何面对民意和法官如何吸纳和体现民意的问题。审判案件是法官的职责,司法判决以准确合理适用法律为前提,而适用法律需要以解释作为中介环节,如何准确合理地适用法律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阐明息息相关。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法官有权解释法律,正如我国学者所言,“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这是明白无误的,尽管在他们的法律里可能找不到一个司法解释或法官释法的字眼,但这几乎成了一个不言自明的事情”。1

在我国,“依照法律和司法实践,法律解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法律解释,被称为司法解释……其明确依据主要是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另一种是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判决中对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可称之为判文解释。”2

根据这一界定,判文解释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判决中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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