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普通发票犯罪的司法实践难题及其对策——兼论普通发票犯罪定罪量刑的发票份数与面额标准之协调
2012-01-25杨得志吴加明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0期
关键词:标准
杨得志 吴加明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增设的罪名之一,2011年11月14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追诉标准界定为200份以上或面额累计80万元以上。从司法实践中已经办理的此类案件看,大量的无证经营者和个体小商贩因持有伪造的小额普通发票200份以上被刑事追诉,其发票总面额往往只有数千元,远不及面额标准80万元。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诉标准中的份数标准与面额标准为何呈现如此巨大反差,值得研究。由此引发的小额普通发票案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反差、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矛盾,更值得关注。
一、正打歪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法本意与实践现状的错位
刑修(八)之前的发票犯罪,主要集中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于上述两类以外的普通发票规制较少。刑修(八)增设了虚开(普通)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普通发票犯罪予以了充分的关注。
(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法缘由
制售假发票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实中对假发票的巨大需求。如果没有购买,制售行为就无利可图。以往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虽然对制售假发票的犯罪打击力度很大,但对于购买、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却缺乏有效制约。鉴于此,刑修(八)增设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力图通过打击非法持有假发票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偷逃税款、贪污腐败、非法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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